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需要滿足以下主體資格要求: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已經向社會公開。根據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5月修訂稿)規定,主板和中小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提升了總股本的要求。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帳面凈資產值折股(不能高于1∶1)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資產負債率不大于70%。凈資產收益率大于10%。且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
(3)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4)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三年內公司無重大違法行為。
(5)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資產負責率不大于70%。凈資產收益率大于10%。
(6)公司依法建立并健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并依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7)發行人的股權清晰,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