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進入第五個五年普法規(guī)劃的實施階段,公民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學法、守法、用法之風逐步樹立。但是,實際生活中不難發(fā)現,由于受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人們對法律的認識還存在著種種誤區(qū),影響著人們的生產和生活。
誤區(qū)之一:“法不責眾”
“法不責眾”是人們思想觀念中較為根深蒂固的一種錯誤認識,他們認為,如果違法的人數多了,法律的尺度就能放寬,甚至不追究他們的責任。在這種錯誤認識的驅使下,有些違法行為就是成群結伙干的,如一些村委會長期拖欠債務,一旦法院來強制執(zhí)行,個別村領導便以“法不責眾”為由來唆使群眾進行阻攔、鬧事,甚至煽動群眾集體上訪。實際上,法律不會因為違法者人數極少而嚴加懲處,也決不會因為違法者人數眾多而放寬尺度,更不可能不予處罰。
誤區(qū)之二:“父債子還”
“父債子還”是一種陳規(guī)陋習。我國《繼承法》從根本上鏟除了“父債子還”存在的社會經濟根源,規(guī)定繼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決定是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如果“父”遺留下來的債務超過遺產,“子”完全可以選擇放棄繼承從而不必替“父”償還債務。即使“子”選擇了接受繼承,他也只以繼承的遺產為限對“父”生前所欠債務負償還責任。在“子”用“父”遺留的全部財產來償還債務后,無論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子”都沒有法律義務用自己所有的財產來繼續(xù)清償,除非他自愿償還。
誤區(qū)之三:“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老百姓心中已是不容置疑的道理,欠債哪有不還錢的?但在法律上,“欠債”還真有不還的時候。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向人民法院請示保護權利是有期限的,一般情況下,期限是2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則不予保護。《民事訴訟法》也規(guī)定了申請執(zhí)行期限,雙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請執(zhí)行期限為一年,雙方都是單位的,申請執(zhí)行期限為六個月,這就要求人們,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不要盲目等待債務人還錢,要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后,債務人不在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償還債務的,不要被其花言巧語所騙,要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一旦超過了訴訟時效和申請執(zhí)行期限,除非債務人自愿償還,否則法律也愛莫能助。
誤區(qū)之四:“有理走遍天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向各方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并在該通知書中載明根據案情所指定的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法院則不再組織質證。而沒經過質證的證據材料,法律是不會認定的,那么,相應的“事實”也就得不到法律的認定。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有理”未必能“走遍天下”。 (姜玉芳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