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為加強員工隊伍作風建設,提高員工素質,教育廣大員工遵紀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樹立主人翁責任感,積極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制定本辦法。
1、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學習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員工。
2、實行獎懲,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紀的員工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注意工作方法做好轉化工作。
3、獎勵:
3.1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3.1.1 在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提高工程質量和工作質量,安全生產,節約資材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3.1.2 在改進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3.1.3 對施工設計、施工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施工工機具有革新,發明創造,提高效率做出顯著成績;
3.1.4 保護公司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
3.1.5 同壞人壞事做斗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維護社會治安有顯著成績;
3.1.6 遵守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互相協作,舍己為人事跡突出;
3.1.7 熱愛集體,培養新生力量或做后進員工轉化工作取得顯著成績。
3.2 對員工的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并給予適當的現金或物質獎勵。
3.3 對員工的獎勵應由群眾評議,基層單位工會推薦并整理出書面材料報公司勞動競賽委員會審議后交公司黨政聯席會議審定,中層以上干部報公司黨委審批。
3.4 凡員工獲得獎勵,由公司工會建立獎勵檔案,人事處將獎勵文件記入本人檔案。
4、處分
4.1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批評教育不予改正或已造成危害的,應分別視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4.1.1 違犯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中間溜號、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4.1.2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調動和指揮,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偷盜、賭博、耍流氓、影響生產(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
4.1.3 玩忽職守,違犯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違犯公司各種規章制度,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財產遭受損失;
4.1.4 工作不負責任,發生質量事故,損壞丟失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經濟損失;
4.1.5 濫用職權,違犯政策法令,違犯財經紀律,揮霍浪費,損公肥私,貪污受賄,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4.2 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察看期為一至二年)、解除勞動合同。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給予一次性罰款。
4.3 對員工實行處罰的幾項具體規定:
4.3.1 所有員工均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生產班組實行班前點名制度,各機關處(科)室要按日如實填寫考勤,生產班組按作業時間填寫用工記錄,機關工作人員遲到每次罰款50元,由本人交財務,并處罰部門領導10元。
4.3.2 員工在工作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努力工作,服從組織分配,對不服從分配,拒絕接受任務者,責令其停職檢查;停職檢查期間,發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公司決定),如堅持錯誤不改,則停發生活費,按曠工處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酒醉者禁止上班,按事假處理。
4.3.3 員工請假必須辦理手續,對不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一律按曠工處理,曠工三天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三天以上十天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十天以上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二十天的,基層單位可報請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4.3.4 提倡精神文明,嚴禁打架罵人,如打人致傷后醫療費、住院費、醫療期間工資等一律由打人者承擔,并給予經濟處罰,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4.3.5 各類原始記錄、憑證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是考查的依據,必須按要求如實填寫,妥善保管,如有弄虛作假或丟失損壞者,對責任人處以100—1000元罰款,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4.3.6 對無理糾纏,圍攻領導和業務管理人員,影響正常生產和工作秩序,不聽勸阻者,處以100—1000元罰款,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無理取鬧期間停發工資)。
4.3.7 凡因違章作業、玩忽職守,釀成質量、設備、人身事故或丟失工具、設備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時,屬一般情況的,對責任者要批評教育,給予一次性罰款;屬于重大事故的,對事故責任者和丟失損壞工具、設備、原材料者,要按損失程度和價值給予10—30%的經濟賠償,并視本人態度給予處分。經濟賠償由責任者直接交公司財務。
4.3.8 凡違犯社會治安,計劃生育規定,破壞綠化環境衛生,搶占公房,破壞房產設施者等,均按公司有關管理制度的規定實行處罰。
4.4 受處分期間的待遇規定:
4.4.1員工停職檢查時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待認識檢查改正錯誤后,可恢復其原工資待遇。
4.4.2 員工受記大過以下處分期限一般為一年,期限過后與其他員工同等待遇。
4.4.3 員工受留用察看處分時,停發工資,上班期間改發生活費,生活費金額按供養人口的最低水平計算,但其總額必須低于原基本工資,最高不超過90%。
4.5 處分審批:
4.5.1 對員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時,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聽取所在單位意見,征得同級工會同意,經過一定會議討論,慎重決定。處分正式批準后,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本人檔案。
4.5.2 各基層單位有記大過以下處分權限,處分員工后,將處分決定報公司人事處存檔,記大過以上處分由各基層單位根據所犯錯誤事實及材料提出意見報公司行政辦公會研究決定。中層以上干部由公司主管經理提名行政辦公會決定。
4.5.3 對員工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備案,檔案人事關系移交當地就業服務機構。
4.5.4 受留用察看處分的員工,留用察看期間,如確有優異表現,可按原處分程序討論批準提前中止處分,提前期不得超過原定察看期的二分之一。留用察看期滿的員工由所在單位提出報告,經公司行政辦公會研究表現好的恢復原工作,否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4.5.5 審批員工處分要及時,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不得超過五個月,其它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
4.5.6 對員工的處分批準后,如本人不服,可在公布處分以后十五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但在上級領導機關未提出改變原處分決定前,仍按原處分決定執行。
4.5.7 在《員工獎懲(暫行)辦法》面前人人平等,鼓勵員工進行監督。對濫用職權,對員工進行打擊報復者和包庇應受處分員工的主管人員要加重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